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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公司】从“企业”到“公司”的转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0日 10:30  南方周末[ 微博 ]

  伴随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国有企业的改制转型,产权逐步清晰,合约逐步完善,股份公司开始在中国普遍存在。可以说,当代中国的公司发展就是从企业到公司的转变。

  

  张五常

  公司的起源应当从企业的起源开始讨论,企业的起源问题既是一个逻辑问题,又是一个历史问题。比较公认的说法,在于科斯的企业理论,也即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了企业的出现,正是由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较之市场外部交易成本的低廉,最终引致了“企业”这一市场主体的广泛出现。

  但是,从“企业”发展到“公司”的过程,就不能简单用这一逻辑体系加以解释了。“公司”的存在不仅是一个交易费用节约的过程,更是一组“契约”或者“合约”的生产过程。进一步说,产权问题本质上是交易费用问题,交易费用本质上是合约问题,只有从合约的角度才能真正认识公司的本质。

  人与人之间的竞争需要约束,由此产生了合约的安排问题。企业与企业的竞争也需要约束,发展到公司阶段之后,需要约束的就不仅是企业本身了,还包括投资人等社会利益主体,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复杂的利益关系,这些关系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产权范畴,由此就形成了一组合约,这就是公司的本质。

  而从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可以更好地理解公司的合约本质:改革之前,不存在私有产权问题,一切都是国家统一的计划体制;改革之初,逐步通过产权结构的调整,出现了一批股份承包,或者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而后,伴随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国有企业的改制转型,产权逐步清晰,合约逐步完善,股份公司开始在中国普遍存在。可以说,当代中国的公司发展就是从企业到公司的转变。

  公司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信用问题。即使在法制环境比较完善的美国,也经常爆发出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公司做假账的丑闻,也有帮忙将有毒资产打包出售的丑恶行径。公众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尤其是某些评级机构的误导,经常在股票市场当中赔得血本无归。日本算是亚洲公司制度的发源地了,但是自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泡沫破裂以后,日本的公司制度也暴露出了相当多的问题。

  中国的公司制度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当中,但是,在公司治理层面,尤其是与资本市场相关的问题上也有不少造假行为。因此,对公司、对股票、对资本市场认识均还肤浅的中国股民的交易行为往往都是冒着极大的风险。所以,对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解,不能简单推演为上市融资,而应全面理解公司治理结构,全面规范协调相关的社会利益主体。

  政府不应过多介入公司的经营事务,而应当在法制环境的建设,尤其是审计制度的规制方面发挥积极影响。只有给予公众合理的信息披露知情权,才能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才能保证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公司也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也应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国家不应过多干涉国企的日常经营,其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也应被一视同仁。政府过多介入这些领域,不仅不会产生积极的作用效果,还容易形成腐败。

  公司的发展固然离不开法制的约束,但也要看法制的具体形式,例如去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就显得时机不是非常成熟,没有考虑到公司,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也没有征求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一级政权的意见。因此,劳资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应该强调将这一关系交给市场去自由地解决。上一页1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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