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定义和功能都需要明确
本报评论员 张立伟
近日,国务院废止了7件行政法规,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专家认为,修改有关条例或许是为即将到来的房产税试点放行。
如果设立一个新税种,根据中国的《立法法》规定,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二是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目前重庆市开征房产税只是“财政部的原则同意”,试点工作需要合法性来源,修法与程序合法化势在必行。
房产税的定义也待明确。中国最早想要征收的是物业税,2003年10月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进一步明确“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进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但到了2010年5月,在国务院同意的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表述为 “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由此房产税取代了物业税。
事实上,房产税、物业税以及不动产税等都是同一种针对不动产征收的税,只是名称不同而已。显然,如果征收物业税需要新设税种,而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同意房产税也对个人自用住房征收是一种更简便的方法,物业税就无另行征收的必要。但这种转换可能会模糊并异化物业税的本质。
法律意义上的物业税是一种面向所有房产持有环节征收的税种,不分城乡、商业或自用,也不分别第几套房产,保障房应不包括在内。试点城市面向部分居住大宅的富人征税的做法似乎强化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而物业税是面向所有房产的税种,不支持调节分配的功能。
中国物业税的征收前提是要清理相关收费。目前我国房地产领域税费过多,其中要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尤其是缴纳一次性土地出让金的做法转变为每年缴纳地租并包含在物业税中。但是,房产税取代物业税的做法,可能在不改变土地出让方式与清理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出现重复征税的可能。
真正的物业税是一种直接向居民收取的税种,而其纳税前提是纳税人必须受益,即物业税必须用于为相关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这是物业税的本质特征。这涉及到该税种收支透明度的问题,即当地居民必须拥有监督税款是否用于当地公共服务的权力。但现实中的房产税脱离了物业税这一最基本的要求。可见,房产税这笔糊涂账还没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