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商商贸函[2011]2号)规定,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切实做好今年成品油经营资格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经省商务厅批准,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工商部门注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
二、参检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10年度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等);
2、《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油点不需要提供);
7、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等)复印件;
9、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2010年度迁建的,需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规划确认函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材料;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年检时间:2011年1月10日至2011年3月10日。
四、要求:请各加油站(点)务必在2011年元月25日前携带规定的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年检初审。待初审合格后报省商务厅年检。在市商务局年检初审中,凡资料不齐的,经告知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齐;凡不合格的加油站(点)需要整改的,必须限期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再实施年检初审。对年检不合格和未参加年检的加油站(点)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注销批准证书。
二〇一一年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