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重庆晨报》采编准则六十条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7日 03:22  重庆晨报[ 微博 ]

  “新闻立报、读者为本”是《重庆晨报》的基本理念,“做城市价值的发现者和传播者”是《重庆晨报》的追求。《重庆晨报》每一个采编人员都要为新闻媒体公信力负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为读者提供导向正确、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采编准则,以规范和指导《重庆晨报》全体采编人员的新闻采编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

  第二条 《重庆晨报》全体采编人员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重庆晨报》全体采编人员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传播国内外各领域的信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闻信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 《重庆晨报》全体采编人员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决抵制格调低俗、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五条 《重庆晨报》全体采编人员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作为报道主体和服务对象,多宣传基层群众的先进典型,多挖掘群众身边的具体事例,多反映平凡人物的工作生活,多运用群众的生动语言,使新闻报道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

  第六条 《重庆晨报》全体采编人员要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批评侵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 《重庆晨报》全体采编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品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抵制不良风气,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重庆晨报》全体采编人员要强化学习意识,养成学习习惯,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成为专家型新闻工作者。

  第九条 《重庆晨报》全体采编人员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在深入中了解社情民意,增进与群众的感情。

  第一章 维护新闻真实

  《重庆晨报》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全体采编人员要把真实性作为新闻的生命

  第十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新闻纪律,遵守民族宗教政策,严守党和国家秘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方式获取新闻。

  第十一条 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采访的对象和机构,一般情况下,采访时应说明身份、目的并出示《重庆晨报》记者证(但在说明身份会使记者面临严重人身威胁等特殊情况下例外)。使用隐蔽的方法采访获得的新闻,应该在报道中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 认真核实并完整、清楚、准确地交代消息来源即被采访的单位或个人,尽量避免使用匿名消息来源(但在说明被采访者身份会使其面临严重人身威胁的情况下例外)。

  第十三条 对已经获得的信息,要尽最大努力去收集旁证加以验证、核实,不刊登无从考证或者道听途说的报道。

  第十四条 在任何情况下,不操纵、不摆布采访对象以虚构或制造新闻。

  第十五条 忠于事实,不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细节、歪曲事实,在任何情况下,禁止故意发布虚假消息。

  第十六条 摄影报道严禁摆拍、导演或者人为重现新闻事件,不允许采用电脑合成手法制作新闻图片。编辑图片的目的是为了忠实地再现原图像,除此之外,禁止对新闻图片做任何改动。

  第十七条 对网络信息(除新华网、人民网等权威网站外)只能作为新闻线索进行调查采访,核实无误后才能报道。

  第十八条 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应验证提供报道的新闻机构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同时把好政治关、事实关,见报时必须注明准确的消息来源。不转载明显违反科学和生活常识的报道。

  第十九条 尊重同行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援引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

  第二章 客观公正报道

  《重庆晨报》刊登的新闻报道,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第二十条 记者编辑要力求全面地看问题,客观、公正地分析到手的信息和稿件,防止主观性、片面性。

  第二十一条 不得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决定新闻的取舍,不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在任何情况下,《重庆晨报》都不得发表谩骂和人身攻击性的报道或评论。

  第二十二条 新闻报道不得掺杂记者、编辑个人的偏见。记者要认真听取并在稿件中表述新闻事件中涉及的各方包括对立方的观点,如采访不到,要在稿件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 禁止对任何人的歧视。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个人隐私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四条 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信守对报道对象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避免伤害报道对象,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性犯罪受害人等特殊人群,不能暴露其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在文字和图片中,注意合理回避被采访对象的病理特征,谨慎拍摄或使用正在悲伤中的人们的照片。

  第二十六条 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尊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合法权利,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第二十七条 采访报道突发事件要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全面客观报道事件动态及处置进程,推动事件的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着眼于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坚持准确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要注重社会效果,进行跟踪报道,有始有终地推动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舆论监督要听取不同意见,必须采访被批评、被监督对象,并在报道中合理地为他们提供申辩的机会。

  第三十条 评论和新闻报道要分开,以理性、建设性为指导,评论要努力包容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促进思想交流以凝聚社会共识。

  第三十一条 坚持采访部门主任和编辑、主编、值班领导层层审稿把关的工作流程,未经正常程序审签的稿件不得见报。

  第三章 追求良好文风

  《重庆晨报》新闻报道要平易近人、亲切可读,不哗众取宠、不耸人听闻

  第三十二条 认真核对、准确完整地表述姓名、名称、数字、地点、时间、计量单位等。不用不雅绰号称呼报道对象,不用身份、阶层、商标等集合名词,概括性指代报道中单个人物或者某件商品。

  第三十三条 重呈现,少叙述;重细节、少概括;多使用中性词和动词,少使用形容词;杜绝使用诸如“最大”、“最好”、“最坏”、“最多”等最高级形容词,除非有证据时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写短文、短段、短句,让新闻易读、可读。避免大段抄录枯燥呆板的文件、资料和专业名词术语。对专业名词术语和新闻背景必须进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报道中尽量使用直接引语。使用的直接引语必须是原话(除对语法和句法错误进行必要的纠正之外),必须能够全面准确反映采访对象的真实意思,禁止断章取义和以偏概全。

  第三十六条 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报道要以清楚的词语准确地表达内容,对存疑的问题同样要清楚地给予表述,尽量避免使用“也许”、“可能”这样的词语做猜测性的判断。

  第三十七条 社会新闻、娱乐新闻、体育新闻等,不得宣扬色情、犯罪、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调低劣、有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犯罪新闻不得渲染血腥和暴力场面,不详细描写犯罪分子的作案细节和反侦查手段,不如实照录犯罪分子攻击社会的嚣张言论。图片新闻中,一般情况下,不出现尸体、裸体、血腥的画面。

  第三十九条 规范准确使用语言文字,尽最大努力减少文字错误,尽最大努力为读者提供文字优美的稿件。

  第四章 热情服务读者

  《重庆晨报》尊重每一位读者,致力于以新闻报道服务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十条 当好人民群众的“耳目”。要努力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广泛地同群众见面,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学习提供所需要的新闻和信息。

  第四十一条 当好人民群众的“喉舌”。要及时、准确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呼声和正当要求。

  第四十二条 热情认真地对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妥善处理群众有关建议、批评、申诉和检举,不得态度冷漠,推诿搪塞。

  第四十三条 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开展多种多样为群众服务的活动,精心采编直接为市民服务的稿件和版面。

  第四十四条 《重庆晨报》举办的公益性社会活动,要坚持公开报名、按章办事,让读者得到平等参与的机会。

  第四十五条 对读者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意见,要虚心接受、积极改正,并通过电话、书信或公开见报等形式做出回复。

  第五章 严格廉洁自律

  《重庆晨报》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六条 《重庆晨报》坚持将公益活动与经营活动分开,坚持将新闻报道与广告经营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广告内容必须在版面上明确标示。

  第四十七条 记者编辑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或以新闻报道为条件从事广告业务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记者编辑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采访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要钱物或牟取其他私利,不得向被采访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个人生活方面的任何要求;不得参加被采访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要求被采访单位为其个人或亲友提供便利或谋取利益;不得到被采访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报社支付的费用票据。

  第四十九条 记者编辑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外单位兼职取酬。

  第五十条 记者编辑不得擅自联系其他新闻单位的编辑记者组团进行采访活动,也不得私自参加“三包(包吃、包住、包差旅费)”的采访活动,不得牵头组织有偿新闻的采访报道。

  第五十一条 记者编辑不得借采访公务从事私人性活动;不得与其消息来源建立业务或财务关系;不得利用在《重庆晨报》所获得的非公开资料做出个人投资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涉及《重庆晨报》员工的纠纷、官司等新闻报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以记者编辑的名义,从事为亲友或其他私人社会关系打官司、申诉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舆论监督不得掺杂个人或报社的私利,严禁以“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或企业,向企业索要广告、赞助。

  第五十四条 记者编辑不得在个人微博、博客或即时通讯工具上发布职业性信息,利用工作职务所得的内部信息等。

  第六章 自觉接受监督

  《重庆晨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批评,并严肃处理违法乱纪的采编人员

  第五十五条 《重庆晨报》记者在报道中要署真名,除非有关报道会威胁到记者的人身安全。经记者处理的通讯员来稿与读者来稿,也应署上记者的真名。

  第五十六条 《重庆晨报》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或其他撰稿人,必须遵守与《重庆晨报》内部采编人员同样的职业道德标准与新闻专业标准。

  第五十七条 《重庆晨报》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专人接受读者或其他市民对新闻报道和采编人员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意见;不定期开展读者调查,收集读者或其他市民的对新闻报道和采编人员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意见。

  第五十八条 报道发生任何错误,不得遮掩或者在后续报道中进行辩解,应该坦然承认,尽快纠正、澄清,并向读者及相关人士真诚致歉。

  第五十九条 读者或者其他市民对新闻报道和采编人员的监督、批评和举报,《重庆晨报》由内部督察进行调查,并及时向相关读者和市民做出回复,必要时见报公开说明或致歉。

  第六十条 读者或者其他市民对新闻报道和采编人员的监督、批评和举报,如查证属实,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新闻宣传纪律和《重庆晨报》相关规定,对相关采编人员做出处罚并通报相关读者或市民。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