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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5日 11:04  中国经济网[ 微博 ]

  中国经济网上海1月15日讯 (记者沈则瑾) 中国经济网记者1月14日获悉,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农委联合制定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首发,对出让方农户和受让方企业之间的重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6条特色条款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推进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活跃农村经济,促进新农村建设。土地出让方上海金山区吕巷镇白漾村冯海峰等5名村民与土地受让方代表上海施泉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卢玉金现场签订了首批《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据悉,推广使用该合同示范文本,旨在通过加大合同行政指导力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合同示范文本针对上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设置了6方面特色条款:

  1.要求禁止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部分地区出现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情况,导致纠纷不断。为此,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条明确约定:在土地流转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流转用途或用于非农建设,并要求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明确该流转土地的使用项目,加大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

  2.规范约定流转价款计算方式。流转费用是广大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最为关心的问题。目前,在上海土地流转中,流转费用一般按照每年一定数额现金的方式予以确定,但这一操作方式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可能损害农户利益。为此,该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提出了三种方式供农户与受让企业选择,以确定流转价款,其中特别设定了按照每亩一定数量稻谷的当地政府收购指导价计算流转价款的方式。

  3.高度关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在该合同示范文本中,特别强调了流转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原则,在第八条第二、六项以及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要求,受让企业不得破坏农田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如果农户发现企业存在上述情况有权制止,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企业给予赔偿。

  4.首次明确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的处理问题。土地流转期满后,农户和企业在流转土地上相关设施及附着物的处理上矛盾较多。对此,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了两种对相关设施及附着物的处理方式供双方选择,一是归农户所有,不作补偿;二是由双方协商,农户以折价方式给受让方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受让方恢复原状,以改变受让方在流转期满后对交还土地上的设施及附着物不予处置的现状。

  5.规范土地再次流转行为。流转土地多层级出租,既不利于农户对受让方合理利用土地行为进行监督,又增加了农户收回土地的难度。对此,该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第七项明确约定,未经农户同意,受让方不得将土地再次流转。

  6.规范农户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当事人首先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自行和解,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责任编辑:秦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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