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瞿方业
一块土地,其地表以上和地表以下的空间是难以分割的。现实中,谁依法获得了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实际上就拥有了对这块土地地上与地下空间的占用、开发、收益、处分等权利。因此,只要其不妨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怎么使用都行。
就此而言,若按开发地下空间就得再购使用权的规定,某人获得某块土地使用权后不再另购地下空间使用权,那就难以对这块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因为即使要往地下种植一棵树,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地下空间,只是与建地下车库等相比,所占地下空间的深浅不同罢了。再者,获得土地使用权者利用地下空间,如果要另行缴费,那也就意味着此地下空间可以独立出卖。但现实中,除土地使用权人愿意与对方合作外,有哪一个乐意让他人来出售自己的地下空间并进行开发?而如果硬要将这两种原本附着于一块土地上的权利强行分开行使,那就难免会增加土地开发的风险和社会中的矛盾。
笔者认为,对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以规划、规范和加强管理,是必要的,但这要以促进公共利益和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为取向。为此,有的管理办法尚需进一步加以完善。譬如,施行新规后,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对拟利用地下空间者,可将其地下空间使用费一并计算,捆绑收取;对施行新规前已转让使用权特别是地上已有建筑的土地,则宜界定好地下空间的深度,对某种深度以上的地下空间不宜再单独有偿转让;而对于以前尚未转让使用权的空地,则可单独有偿转让地下空间;至于建设地下公共设施需要利用已转让过的地下空间的,则可采取征用等办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