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商建字〔2010〕838 号
各盟市商务局: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2010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商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重点核查典当行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股东及高管人员、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典当企业实际注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持续资本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典当行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当票使用与息费收取情况;企业信息及当票使用报送等情况。
二、年审应提交的材料:
(一)盟市商务局需提交的材料
1、对本地区典当企业年审初审意见
2、本地区2010年度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总结
(二)典当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见附件)
2、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并报表)
3、《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三、典当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由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见商建函字[2010]13号文件)。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要针对典当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全部资料、典当行资金来源及货币资金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等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报告要针对商务部办公厅文件(商办建函[2008]20号)第二项列出的七条重点核查事项逐一形成审计结论。
四、各盟市商务局要认真布置本地区年审工作,既要告知辖
区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商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特殊要求,更要对辖区企业上报的年审材料认真核查,确保真实可靠,审计报告内容必须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企业年审将不予通过)。
五、对年审中存在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当企业,
各盟市商务局要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及时处理,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批准。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自治区商务厅将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提请商务部撤消其经营资格。
六、对本年度被投诉的典当企业,各盟市商务局要严查投诉事项,被投诉企业要主动向当地商务局说明被投诉事项情况,对涉及行政司法部门已处理的投诉案件,企业在报送年审材料时,要同时上报行政司法部门处理意见或决定。
七、 2011年1月15日前 (过期不再受理),各盟市商务局将年审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各企业年审材料报自治区典当行业协会,由自治区典当行业协会统一整理、复核后一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核。
联系电话: 0471-6945323 ,传真:0471-6944286
附件:年审报告书
http://www.nmgswt.gov.cn/zwxx/UploadFiles_3087/201101/2011010410354692.xls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