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由台湾当局教育主管部门获悉,台行政机构日前核定“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启动采认大陆学历;并核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2011学年度即今年9月将有首批大陆学生来台就读。此外,其子法则进一步规定“来台陆生需提出10万人民币的财力证明”。而台湾对于大陆学历采认定为“不溯既往”。
据了解,核定修正内容主要包括:关于申请学历采认对象,增列申请来台就学、在台大专校院开设的境外专班就读、经许可在台团聚、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的大陆地区人民等。
根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台湾公立大学不能招收大陆学生就读学士班,只限硕、博士班招收大陆学生;私立大学则可以招收大陆学生就读学士、硕士和博士班。
该办法还规定,大陆学生在台就读的学杂费由学校依教学成本订定,但不应低于台湾同级私立学校的收费水平。此外,招收大陆学生数额以台湾招生总名额的1%为限;不会编列预算作为大陆学生的奖助学金;大陆学生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毕业后须于一定时间内离台。
未来获准招收大陆学生的台湾学校将组成联合招生委员会,编印招生简章并进行招生宣传。台教育主管部门表示,目前预计在2011年2月上旬核定各校招生系所及名额,3至5月办理硕、博士班招生工作,4至7月办理学士班招生工作。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