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敏)证监会昨日发布一份征求意见稿,意在明确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的认定,其中将信息披露违规划分成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之外的信息也纳入监管之中。
这份名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文件指出,对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行为性质分不同层次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仅构成违法的给予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
这份文件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分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其中,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不仅包括及时性,还包括“公平”披露的要求;虚假记载则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信息,包括典型的财务造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则将信息披露违法的范围延伸到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之外,通过其它信息发布渠道或载体进行的信息披露也可以构成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判断认定标准除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规章要求外,还包括交易所相关规定。
在责任认定上,这份文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认定行政违法责任。即发行人、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可以根据其身份、职责等推定负有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忠实、勤勉履行了“保证”义务。
而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证监会昨日还指出,从2007年起至今,证监会共作出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处罚决定70份,占全部处罚决定37%,共对近600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对54名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将7起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