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添
2010年的众多“暴力营销”事件,从事实效果上看,直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概括,缺乏实际量化、约束的标准,加上进行“暴力营销”的人,往往经过专业的策划,执行,隐蔽幕后,能达到以很小代价,重创对手的目的,获利巨大,惩罚规范缺失,不断有人尝试。
“暴力营销”者往往有“被暴力”的经历,最终选择以“暴力营销”来应对“暴力营销”,而不是正常的商业手段,不能不说是时代营商环境恶化的悲哀。
细察2010年的“暴力营销”案例,企业、公关公司、网络推手、媒体、政府都一定程度上牵扯其中,要终结“暴力营销”,行业自律是第一步,但根本是制度建设,法律保障和监督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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