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省下发《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意见明确,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主要查处社会组织违反自愿入会原则,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入会的;对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
甘肃省建立省重大项目储备制度。把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带动力的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储备库,择机择优选用;省重大项目建设实行责任制。省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省重大项目名单,统一协调解决省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和项目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省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省重大项目动态信息月报制度。
办法规定,对于扰乱省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秩序致使项目建设受阻的行为,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置,先排除干扰,再依法研究解决问题。涉及破坏行为的,项目法人有权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法人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文明施工,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要依法严肃惩处。属于省内的施工企业,有关部门应降低或取消其工程资质;属于省外的企业,3~5年内不允许其进入省内相关工程建设市场。(记者 任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