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清缴问题乳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08年9月14日(含)前生产的,2008年9月14日后生产未经检验的,三聚氰胺检测不合格的,过期、无标识的问题乳粉,均属于清缴范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藏匿问题乳粉。任何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种养业单位和个人,应立即主动将问题乳粉上缴当地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凡2010年12月2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应积极投诉举报销售、使用、藏匿问题乳粉行为,投诉举报可拨打政府热线96128或当地农业、质监、工商、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工商:12315,质监:12365,公安:110)。
特此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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