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缴问题乳粉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9日 07:32  商务部网站

  为彻底清缴问题乳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08年9月14日(含)前生产的,2008年9月14日后生产未经检验的,三聚氰胺检测不合格的,过期、无标识的问题乳粉,均属于清缴范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藏匿问题乳粉。任何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种养业单位和个人,应立即主动将问题乳粉上缴当地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凡2010年12月2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应积极投诉举报销售、使用、藏匿问题乳粉行为,投诉举报可拨打政府热线96128或当地农业、质监、工商、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工商:12315,质监:12365,公安:110)。

  特此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来源:云南网)

  

转发此文至微博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