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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自行出台水能(水电)有偿开发使用政策被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6日 13:2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12月6日电 (石岩)中国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6日发布通知称,各地应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

  通知认为,近年来,一些省市自行出台地方性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以水能(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名义向水电企业收取出让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不仅违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而且加重了水电企业负担,影响了水电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通知援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强调各地不得对已建、在建和新建水电项目有偿出让水能(水电)资源开发权,不得以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名义向水电企业或项目开发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按规定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并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通知强调,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同意,各地不得越权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不得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凡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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