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 门槛再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4日 02:56  华龙网-重庆商报

  据中新网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多项措施及优惠政策,放宽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社会资本也可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非公立医院也可纳入社保定点范围。

  鼓励民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大大放宽了。《通知》提出了6条措施,如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革,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同时,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另外,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

  非公立机构也纳入社保定点

  为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通知》称将采取11条措施来落实。比如,《通知》规定,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也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据《通知》,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和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或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给予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配备的大型医疗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其配备。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

  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为此,《通知》指出,在执业行为上,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和宗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但必须按照临床必需的基本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

  同时,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转发此文至微博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