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国务院发文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3日 18:30  一财网

  国务院办公厅12月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表示要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意见》放宽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并明确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意见》中,针对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提出了相应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其中包括,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其次是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公开数字显示,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意见》指出,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其执业范围与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意见》还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革,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

  并表示,将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

  在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方面,《意见》强调,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同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意见》表示,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其配备。

  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意见》还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

  《意见》还表示,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此外,《意见》还表示,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将非医疗机构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

  

转发此文至微博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