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宁夏吴忠市以闪电速度,迅速纠正“跨省刑拘”王鹏错案,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当地公安系统两名官员为此错案付出下课代价。
吴忠市此举,值得嘉许。有错必纠,而不是刻意袒护,并且迅速执行问责行动,这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舆论监督权利的尊重。
王鹏错案,是这几天里最为引人注目的公共事件之一。一个名叫王鹏的青年举报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凭借父母官位而作弊成功,结果宁夏吴忠民警赴甘肃将王鹏刑事拘留,所列罪名是涉嫌诽谤罪。吴忠市的纠正行动表明,上述罪名纯属编织,并不成立。
这起跨省追捕事件,引发公共舆论对警权被滥用的严重不满。昨天发表的一篇新华时评更是尖锐地指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行政和个别领导干部对司法权力的滥用,使公安司法机关沦为权贵的“家丁”、维护私利的“打手”和压制群众意见的“噤声器”。
警权的滥用,确实是个严重的现实问题。从过去几年中的彭水诗案、王帅帖案,到今年内的仇子明事件等,都充分暴露出失控的警权,将给社会造成怎样的伤害。彭水诗案与王帅帖案,都是因为公民言论触怒地方行政当局,进而遭到拘捕;仇子明事件,则成为警权侵犯新闻自由的典型案例。当然,警权被滥用还有一个突出的例子,是重庆打黑风暴中呈现出的情形——公共安全的保卫者竟成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着实令人慨叹无语。
警察的使命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此有完整而准确的回答,即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从现实情况看,不少警察的作为与法律的规定相悖。此时,一个不得不追问的题目是:当下警权何以常常被滥用?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及从严治警的目标出发,未来又该如何改变现状,遏制警权滥用?
可以肯定,警权的滥用,并非是治警规章的缺席,而是一些地方的公安系统官员,根本就漠视这些规章条例。有些时候,警权出现了工具化的倾向,且这种倾向越来越明显——警权或是成为行政权的附庸,或是成为权贵的工具,或是成为财富的工具。毋庸置疑,警权的滥用,既与民众的期待不符,也严重伤害了政府与司法机构的公信力。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遏制警权的滥用、规范警权的行使,成为急迫的命题。而要遏制警权滥用,须进一步强化警察权力的认识,须强调警察系统依法规范行使职权,须与约束公权力的整体任务结合在一起,还须鼓励各种监督主体充分发挥监督力量。
一个群体的社会形象,依赖的是自身的作为。无疑,警权的滥用,伤害了人民警察的整体形象。警察的存在,本是为保社会的平安,本是应维护社会的公平,但在一些滥用警权者那里,警权被工具化,甚至沦为权贵与私利的“家丁”与“打手”。可以说,重新检讨权力的性质本身,是警察系统不能回避的任务。
遏制警权滥用,还要强调对相关规章条例的遵守。一方面,警察须依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另一方面,针对具体的滥用警权行为,也需要依照规章制度作出惩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唯有如此,从严治警与依法治警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遏制警权滥用,其实也是整顿约束公权力滥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仇子明事件中,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为了维护当地一家上市企业的利益,动用警权侵犯记者权益,其背后则是行政权插手干预的影子。彭水诗案、王帅帖案等案件中,警权分明就是行政权的附庸。当行政权被不当使用,警权的滥用也就不值得奇怪了。
另外,遏制警权滥用,就必须鼓励各种监督主体发挥力量。此次王鹏错案之所以能够被很快纠正,宁夏吴忠市委、市政府的态度固然很关键,但其中发挥很大作用的,还有舆论监督的力量。保障公民依法有效地对警察实施监督,是防止警察滥用职权的又一个关键。
回顾过往,滥用警权案例一再出现,警权工具化倾向日益明显,表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遏制警权的滥用迫在眉睫,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强调警权依法行使、有限行使。否则,警权的滥用,未来将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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