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被控行贿85万元,河南安阳殷都区法院一审判其两年徒刑,缓刑两年。缓刑期内,李彦仍以副院长身份外出考察遭举报,随后李彦申请再审,法院认为其认罪态度好,撤销原判,免其刑事处罚。(12月1日《新京报》报道)
李彦判刑后仍然高居官位,并外出考察,随后还能改判无罪,这样的现实真的太雷人,也让法律汗颜。但是,更雷人的还在于该院党委书记胡兴民的一席话:“李彦送钱,是研究院集体研究决定,李彦只是执行人,‘替人受过’,我可以说,李彦是我们单位的英雄、功臣。”由此也可以看出李彦判刑后仍然在位、法院改判无罪的一些端倪来。
时下,在不少人的眼里,不管用什么办法,只要能够拉来项目,只要能够弄来资金,那就是能力的体现,就是一个功臣。就如同李彦,尽管是通过行贿这种不合法的手段,但是拉到了工程,自然也就会给单位带来一些不菲的效益,就成为领导眼里的功臣,并不惜动用“集体”的名义来保护他。
据说,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发现有一种“集体极化”现象,即群体性决策有一种倾向,其结果比个人决定更容易走向极端、更具冒险性。这是受“集体决定”中个人责任弱化和议题本身包含的倾向性等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既然如此,那么,这至少也说明了“集体研究决定”虽然是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但要是它的内核被偷换,形式被利用,就会危险地变异为一种腐败的较高级形式。
确实,按照惯例,只要戴上“集体帽子”,不管事情多大,也不管影响范围有多广,其结果大都会不了了之。现实生活中,拿“集体研究”做挡箭牌的也不在少数。比如前不久两名陕西渭南市富平县农民进京上访后,被县政府组织安排了一次公开处理大会,由警察押着胳膊,在广场上接受“公开处理”。面对媒体舆论的质疑,当地官方称,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县里“集体研究的结果”。
“集体研究”作为民主政治的具体内容,当然应该肯定。但是,时下,将“集体研究”拿来当“挡箭牌”,动辄戴上“集体帽子”,是一种变异的“集体研究”,实在有违民主精神,也是对民主政治的一种讽刺。
其实,就算“集体研究”货真价实,也要看看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否符合“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宗旨。很显然,李彦的行贿与执政宗旨恰恰相反,他是通过一种违法的行为,给单位和个人谋利。
因此,笔者认为,行贿戴上“集体帽子”仍然是“罪臣”,仍然要得到法律的惩罚,这样的集体不是为民谋利益的,其中肯定有很多问题是需要彻查的。
□陈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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