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1月30日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当日表示,近期经过各方面的积极努力,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即使在必要时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也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
他说,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他强调,即使在必要时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也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不会影响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同时,这种干预措施也只是暂时性、辅助性的。
他希望社会各方面能够正确看待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积极支持政府为抑制价格上涨较快势头所开展的各项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良好氛围,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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