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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股纳税细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1日 07:22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曹西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出《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强调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转让限售股,或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ETF份额等九种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必须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内人士均表示,这只是对原来征税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对市场影响不大。

  三部门曾在去年底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20%所得税。此次补充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九种情形,除了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转让限售股外,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改中大股东代付的对价等均需缴税。

  一位券商经纪业务人士认为,这些规定有的已经在执行,新规定把原来不太明确的地方进行了细化,规避部分个人曲线减持的避税行为。不过,限售股被司法扣划等缴税操作性不强,实际执行中有难度。由于目前转让的个人限售股主要来自中小板和创业板,而且机构转让不在其中,因此对市场影响小。“没有根本性变化,只是对现有规定的补充。”沪上一家有ETF的基金公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说,此前对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ETF份额征税没有明文规定,曾经有小非来问过。在认购环节有关系统不能识别个人持股是否限售,但为避免今后客户撤资后代理券商被征收所得税,因此公司明确不接受限售股认购ETF。

  除了股改限售股,通知明确,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等也属于限售股范畴。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成本原值不明确的,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上周有39家上市公司被高管减持,金额高达2.89亿元,再次超过2亿元的“警戒线”,这也是上市公司高管连续20周净减持,其中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公司仍然是被减持的“主力军”。近年底,上市公司高管减持期窗口也来临,此时出台补充规定有利加强税收征管。一位限售股股东认为,目前小盘股价格高,尽管征税规定开始从严,但很难阻止高管卖股冲动,何况高价卖出后还可在低位时买入,今后转让就不用纳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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