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何珍 通讯员 榕公宣)昨日,从福州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下简称烟花办)出台了《福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意见》和《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2011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时间、区域和部位,并对烟花爆竹的配送、销售、回收等环节作出严格规定。
据介绍,今年烟花爆竹的销售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县(市)区政府自主审批,并在12月30日前完成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零售网点数量定为每个村不超过2家、每个社区不超过1家。
有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书》可在福州市公安局公众服务网(http://www.fzga.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中“治安类”下载,并请按填写说明填表上报审批。
三环路以内的地区、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以上区域在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为允许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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