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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手封堵限售股转让逃税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1日 01:38  北京商报

  商报讯(记者 齐琳 丁开艳)随着9种转让限售股须缴纳个税情形的明确,个人限售股股东通过股票换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全额避税的时代宣告终结。

  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通过大宗交易、申购ETF份额等9种形式进行限售股转让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专家分析认为,限售股换购ETF等一直是逃税漏洞,《通知》界定纳税情形将堵住避税途径。

  事实上,上述三部门去年年底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税的通知》就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须按20%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并未明确类似股票换购ETF等非直接出售行为是否需要纳税。据媒体报道,以股票换购ETF为例, 这一避税方式涉及7只ETF的成份股近百家上市公司,个人持有的股票市值约为1000亿-2000亿元。

  为堵住漏洞,《通知》明确了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ETF、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限售股被司法扣划、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因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等9种情形须缴纳个税。

  “新规将堵住限售股避税道路。”中信证券策略分析师郤峰分析认为,此前,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限售股,先做低转让价格,再在二级市场上抛售,以及限售股换购ETF是股东避税方式,《通知》细化了9种情形,有利于防范避税行为。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也表示,划定限售股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可以完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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