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记者获悉,《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人大、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职责,细化了村民登记的内容等。
今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的一些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化,《选举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办法》进行了修订。
建立选举观察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委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失职渎职等情形的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种人员列入“选民”
因为“选民”的概念主要用于人大代表的选举,《村组法》也没有用“选民”的概念。因此,对《选举办法》中的“选民”都作了相应的修改,使用了“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表述。
《修订草案》细化了村民登记的内容。例如规定,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村委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处理程序。
超生处理未完不宜提名
《修订草案》规定,下列人员不宜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处理未完结或者处理完结不满五年的;(2)被处管制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三年的;(3)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4)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强化规定妇女应进村委会
《修订草案》强化了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如果委员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留出一个委员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补选时,村委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
南方日报记者李强徐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