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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30日 08:05  金羊网-新快报

  一、合理利用财务杠杆,控制投资亏损放大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因此,客户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将亏损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或者部分使用授信额度。

  二、持续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指标,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目前交易所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即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按期补足差额时,证券公司有权启动强制平仓程序。

  因维持担保比例指标变化引发强制平仓的主要因素有: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提高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证券被调出担保证券范围,使得担保证券市值减少;融券卖出证券价格上涨、利率或费率上调,使得负债增加。因此,为防范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通常会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证券公司应履行通知义务,但投资者对自己信用账户资产负有谨慎、注意责任,即投资者有义务随时留意自己的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并保持手机、家庭电话、邮箱等联系渠道通畅,以防止因未及时补仓而被强制平仓。

  三、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审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在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方面,将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保护投资者权益。

  在投资者方面,则应当通过参与风险测评、全面理解业务合同要点等,客观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几个要点需要清晰,一是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接受征信和风险测评,评估自己是否合适参与交易;二是融资融券业务同样适用“买卖自负”的原则;三是投资者应当理解,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并不是投资建议,也不是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最后,投资者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内容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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