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报告人数与估计的存活人数之间有40多万人的缺口;艾滋病患者严重受歧视,很多感染者不愿做检测【财新网】(实习记者 胡楠)消除社会对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患者的歧视,政府须担起立法及宣传方面的责任。11月27日在复旦大学举办的2010年上海公共卫生法律与反歧视诉讼法律研讨会中,与会人士达成了这样的共识。
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应用伦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邱仁宗教授指出,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下称PLWHA)报告人数与目前估计的存活人数之间存有40多万人的巨大缺口,原因在于社会对艾滋病患者严重歧视,以致很多感染者不愿做检测。
他说,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曾与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在中国八城市进行过调查,6000多人的被调查者中,31.7%认为因性行为或使用毒品而感染艾滋病是“活该”。
自1985年中国出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以来,截至2009年10月底,累计报告PLWHA为31.9877万例,其中艾滋病病人10.2323万例;报告死亡4.9845万例。据中国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对中国2009年艾滋病疫情的评估,截至2009年底,估计中国目前存活PLWHA约74万例。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志安从法律角度、国际人权实践方面对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人被歧视问题作了探讨。会上他引入“禁止歧视”的概念,指出免于歧视是一项独立的人权,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陆教授认为,在这项人权的落实中,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国家应在立法中确保不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国家还须切实负起禁止、纠正歧视行为的义务,并向被歧视人群提供救济措施。
全球基金观察项目首席执行官贾平认为,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艾滋病就业反歧视问题,不仅规定甚少,亦鲜有具备可操作性的支持性规定,甚至还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就业问题上设置了法律障碍,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厚省则认为,这种歧视归根到底源于人们的恐惧,而恐惧则来源于人们对疾病的不了解。要在根本上消除恐惧,就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论证,比如:接受这样一个病人到单位工作,不会对工作、对同事造成任何损害,并且病人能够胜任这种工作。
他认为,这种论证应由政府而非病人个人承担。作为法律、公共卫生领域的工作者,所需做的就是推动政府的制度建设。
该研讨会邀请了法律学者、执业律师、公共卫生行政机构、医院和社区代表,共同探讨反歧视立法对于促进公共卫生防治的作用,尤其是对于艾滋病和乙肝防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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