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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15项政策促游艇业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9日 09:27  商务部网站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在海口正式颁布,起草工作历时7 个多月共计38 项条款的该《办法》针对海南游艇业亟需解决的「进不来」、「不能动」、「出入不方便」三大问题在15 项政策上实现突破,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在海南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的管理。

  海南海事局副局长张捷表示,《办法》放宽了登记注册住所、户籍和出资比例的限制。住所不在海南的游艇所有人可以在海南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并且游艇登记不受外资比例限制,破解了外省户籍不能在海南注册登记游艇和外资超过50%不能登记的难题。

  此外,针对以往进口游艇必须经过内地检验(包括图纸审核)发证、办理国籍登记才能在内地海域航行,而大部分国家、地区的游艇不持有船舶检验证书的矛盾情况,《办法》在检验登记方面放宽了对进口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的限制,规定「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它适航性证明文件」;还放宽了进口游艇检验时必须提供图纸的限制, 「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放宽境外游艇活动水域

  《办法》规定「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 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对于拟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如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与中国海事局签有证书互换协议,可直接向海南海事局申请换发游艇驾驶员证书;若未签有证书,则需进行补充培训后由海南海事局换发游艇驾驶员证书。为解决「不能动」,《办法》规定「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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