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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于11月22日通报: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近日,省财政厅下达2010年我省廉租住房保障中央专项补助资金5.76亿元,主要用于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结余部分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等支出。
省财政厅要求各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此项资金下达到所属市、县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责任编辑:王沥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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