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讯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公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出现未提交年度报告等5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吊销登记证,并奉1万元到3万元。
《条例》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奉;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5种情况吊销登记证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