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讯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公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最高奉20万元。
《条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奉。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最高罚50万元
《条例》规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奉;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提交虚假材料最高奉20万元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奉;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年度报告弄虚作假奉20万元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奉;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奉;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奉;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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