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外企常驻代表机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最高罚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5日 19:29  中国网

      中国网讯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公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最高奉20万元。

      《条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奉。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最高罚50万元

      《条例》规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奉;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提交虚假材料最高奉20万元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奉;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年度报告弄虚作假奉20万元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奉;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奉;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奉;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张艳玲)

  

转发此文至微博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