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11月23日发布通知,决定在在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试点分红权激励试点。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央企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
根据《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
通知明确,分红权激励试点的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并规定企业相关业绩标准。
通知显示,岗位分红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参与岗位分红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
对于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需均在2%(含)以上,且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10%。
实施岗位分红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不低于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实施分红权激励期间,企业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试点前3年平均增长水平。
通知还称,企业通过自行投资、合作转化、作价入股、成果转让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激励。
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应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企业可以自产业化项目或者子公司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产业化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通知还明确规定,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央企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
激励方案有效期为3年。试点企业实施中当年业绩指标其中一项未能达到有关要求的,将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施分红权激励需重新申报。激励对象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取消该激励对象当年分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