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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保额限额提至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9日 01:36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殷洁)保监会提高了执行了8年之久的未成年人死亡理赔“封顶线”。根据昨天保监会发布的通知,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该规定将从明年4月1日起执行。

  据记者了解,对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理赔限额的规定,最早是1999年3月执行的43号文: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后来在2002年3月执行的34号文,曾对限额进行了微调,即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把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上限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不变。当时出台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因利益驱使、对被保险的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

  根据此次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除了统一将保额限额提高到了10万,还规定了几项除外规定。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投保人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应该为未成年人购买符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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