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杜绝“躲猫猫”、“喝水死”等类似事件的发生,11月3日,广东省正式出台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着力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诉讼过程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等问题。
据悉,该《决定》出台的一大背景是,在我国限行司法体制中,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利,但对于检查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依据少,监督效力弱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智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躲猫猫”和“赵作海冤案”等安检表明司法人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问题时有发生。
久拖不决可更换办案人
“与外省市不同,我省的《决定》首次采用法规式的体例结构。《决定》作为立法项目,在设计条文时严格按照法规的语言范式进行表述。”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梁灿盛说。
他介绍,《决定》的第二条至第五条分别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狱和看守所等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中的突出违法行为加强监督,进一步突出诉讼监督的重点。
例如,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要进行监督,但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问题是否应当监督缺乏明确规定。对此,《决定》第二条明确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案后不进行侦查或者无正当理由久侦不结的”要进行重点监督。
《决定》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案件,在两个月内未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
梁灿盛介绍,《决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多样的监督方式。包括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可以综合灵活的运用调查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抗诉、查办案件等方式。其中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久拖不决的,“建议更换办案人”是一条很具有刚性的监督措施。
杜绝“躲猫猫”、“喝水死”
《决定》第四条指出,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的行为包括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等等。
“‘躲猫猫’以及‘喝白开水死亡’都是非正常死亡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是因为过去在这一块的监督机制不是很健全,导致监察机关的监督不到位,这是由立法缺位造成的。”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成表示,广东此举正式为了建立健全机制,防止“躲猫猫”、“喝白开水死亡”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对于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以及案件的立案、逮捕、撤案、不起诉等行为需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或批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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