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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报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胡晓义说,“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里面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我理解,这是中央提出的一个时间表。”
针对统筹过程中,以及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缴费标准和支付水平问题,胡晓义表示,现在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实不低,这是因为社保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而支付水平也应该说确实不算高,但是最近6年以来,都在连续不断地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养老金水平翻了一番。为此,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500亿元以上的资金来支持这个系统的运行,实际上也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我想各方面的社会保险意识会更加增强,参保的积极性会更高,那么更多的人参保也会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按照大数法则,相应的负担也会有所减轻。”胡晓义说。
社保基金不得用于
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建立异地就医
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养老保险缴费
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工伤、生育保险
均由用人单位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明确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构分别征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统一征收,是一个重大的决定。
明确工会有权监督社保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授权条款不影响法律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社保法中一些授权规定并不是空的,多数已经有规定,所以社保法中的授权条款不会影响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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