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是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无权选择医院
本报讯 (记者曾向荣)接到调度指令后,“120”网络医院必须在4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120急救车的出车时间以及患者的医院选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专科医生出车限时相同
120救护车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出车,各方面分歧较大。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月~9月,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共调度出车7.1万多次,其中出车时间在3分钟内的5.4万多次,占75.67%,出车时间在3分钟以上的有1.7万多次,占24.33%。
为了使法规既能够操作又有利于提高急救效率,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实际情况,将120急救车出车时间由3分钟改为4分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有关需要妇产科、儿科等专科医生出诊的出车时间为5分钟的例外规定被删除。
患者选医院应签字确认
条例规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网络医院发出调度指令。
对于患者选择医院的权利,条例规定,急、危、重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由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
条例明确规定患者选择医院时,应当签字确认。
拒绝病人选医院要记录
不过,患者的选择权是有前提的。在有以下情形时,急救人员可以拒绝其选择医院的要求:一、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二、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10公里;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患者选择权的限制条件只规定了一、二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如果需要救治的病人是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病人的选择权也应该受到限制。因此,条例增加了第三项限制条件。
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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