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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起实施新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9日 14:01  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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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财政部10月29日发布通知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新政策并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通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此外,新政策将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表示,新政策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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