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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履职不得牟取私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9日 08:37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驻京记者/杨春)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代表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表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是其中一大亮点。

  今年8月底,《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代表法》实施18年来的首次修改,其中就增加了人大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利的规定。

  针对目前存在个别代表给司法机关发函、干涉司法公正的情况,此次《代表法修正案》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告诉记者,这是这次修改代表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执行代表职务也要有规范,就是要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和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这一点理解起来应该说是不难的。至于说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影响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答案是不会的。”许安标说。

  而对于“人大代表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规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云龙有不同意见。他认为“修正案草案规定人大代表可以对包括司法工作在内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比如某个案件不公,代表没有权力具体处理,可以提建议、向上反映情况,这究竟是提意见、建议,还是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呢?恐怕不好区分。”

  许安标表示,人大代表所享有的权利是因担任代表职务产生的,其行使要遵守相应的程序,并且要受到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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