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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发商禁直接收预售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9日 01:48  新京报

  ■ 一周重点

  10月25日,北京市住建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银监局出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今后,每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必须确定监管银行。开发商要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签订预售资金的监管协议。“没有确定监管银行或设立专用账户的,市住建委不发放预售许可证。”北京房地产协会副秘书长陈志说。

  “账户中的资金,开发商是不能随意提取的。”陈志介绍,开发商要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施工进度,编制该项目的用款计划,报住建委等部门审批。

  由于限价房、经适房也属于预售性质的住宅,因此《办法》中表示,限价房和经适房也要执行同样的资金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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