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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草案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3日 15:14  财新网

  送审稿第8条“赔偿义务机关审核”和第13条“财政部门审核”,遭到专家学者们的集中炮轰,被质疑是无端增加赔偿程序,且于法无据【财新网】(记者 刘长 实习记者林东晓)10月2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正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的赔偿程序和追偿问题成为目前学界议论的热点。

  22日在北京举行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问题与对策”研讨会上,送审稿第8条“赔偿义务机关审核”和第13条“财政部门审核”,遭到与会专家的集中炮轰,被质疑是无端增加赔偿程序,且于法无据。

  送审稿第8条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也有对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的审核权,必要时可以“中止审核”。而事实上,在赔偿费用支付阶段,赔偿决定已由赔偿义务机关本身或其上级复议机关、法院赔偿委员会等做出。

  “两次审查将会产生很多问题,程序上根本就没有必要,反而增加了支付成本,也增加了国家赔偿的程序成本和赔偿人获取赔偿的阻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已决定赔偿,在费用支付阶段又对赔偿进行一次审查,将有“人为地滋生纷争”之患。

  此外,送审稿第13条还规定了财政部门的审核权,引发与会学者对“各部门之间踢皮球”的担忧。

  “财政部门是一个支付的义务机关,就像各机关有财务部一样。”北京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吕立秋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发出的支付函,相当于支付请求,也就是支付令,财政部门应该“没有任何的选择权,只有支付”。

  一位省级法院的法官将财政部门的审核比喻为银行支付:“我们拿着银行支票,跑到银行去以后,银行只看支票是否是银行开的,不应管钱是否合法。”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认为,繁琐的审核、赔偿程序是此次送审稿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完全悖离了“国家赔偿”的基本精神。他质疑:“《国家赔偿法》第37条的规定,没有一个字说‘审查以后才可以拿钱’,人家定了的事,你还在这里审查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在此前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支付程序应从简,程序设计的前提应当是“假定正确”。应当明确的前提是,支付在程序上属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请求人又要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又要向财政部门申请,他们还要进行复核或审查,这么繁琐的程序,不利于公民及时获得赔偿。

  此次送审稿还首次规定了国家赔偿对责任人的追偿标准,譬如:刑事赔偿可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

  对此,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志洪认为,在追偿问题上,送审稿忽略了责任人员可能是1个,也可能是多个,如果每人都追偿70%—100%,最后追偿额度将会超过百分之百,“没准国家财政上还赚钱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追偿制度是否涉及一些不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在此前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认为,明确追偿标准,并设定上限和下限,可以说是对追偿制度的落实,值得肯定。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标准是否过高?

  追偿不同于赔偿,赔偿是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追偿则是内部对责任人员的惩戒。因此,赔偿是根据损失确定,因为它是对损害的“填补”;追偿则要根据“过错”确定,只要起到惩戒作用即可。因此,根据赔偿数额确定追偿标准本身就有问题,况且数额较高。

  其实,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损害,行政机关本身就有“过错”,或者是任用人员素质有问题,或者是平常“管教不严”,借用追偿也可能转嫁责任之嫌。张树义说,对责任人员除追偿外,还有其他惩戒形式辅之,并非仅有追偿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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