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前天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合同进行了明文规定。部分内容直指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该办法于11月13日起实施。
根据这一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等。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据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