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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争议的一则《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2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景清

  

备受争议的一则《草案》
为了更好地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四川省起草了一则《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于近日起草完毕。该《草案》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以个人移动通信终端为平台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系统;同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四川省旨在颁布此草案以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初衷是好的,然而,该草案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却惹人争议。

  惹人争议的“第四十七条”

  细读草案,让人喜忧参半。令人欣喜的是,草案详细规定了当地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职责和权力,这也使得近年来多灾多难的祖国和人民终于有了法律的保障。从汶川大地震到玉树地震再到今年甘肃舟曲的特大泥石流,这则草案的起草让人们看到了突发事件面前将有法可依的希望和保障。

  令人担忧的是《草案》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又不禁让人心生质疑:到底草案所谓的突发事件指的是什么?被征用后的财产到底如何赔偿,赔偿的程度由谁来认定?当地政府是否会把此条的适用范围扩大化?该规定是否违反了《物权法》和《宪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质疑和争论,四川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法制处对外表示,“草案在网上全文公布后,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渠道向我们提出了很多、很好、很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同时也有争论,也有质疑,这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这种责任感和我们立法工作者的初衷以及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立一部好法,立一部善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在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众争议集中于三大焦点

  从网友们的反馈意见上看,公众争论和质疑集中在征用的合法性、补偿问题和立法权限上。

  争议的焦点,首先是征用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不仅如此,《宪法》第五条还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该《草案》征用个人财产是否违法了《宪法》的有关规定并与《宪法》相抵触?”

  “物权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草案》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到底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吗?”

  曾参与物权立法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利明曾表示:“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据此有网友质疑,“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征用私人财产?”

  对于网友们对该《草案》规定的这些质疑,四川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法制处的“立法释义”,从立法依据、立法权限、内容合法性三方面对此一一做了解释回应。四川省法制办列举了我国多部法律,认为“该条款内容严格遵循了国家大法和上位法。”

  法制办表示,《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不仅如此,《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焦点其次是人们质疑该《草案》会否沦为“滥用公权”。“发生汶川地震这样的大灾害时,征用个人财产我没意见。但我还是担心,这个规定会被有些人利用,成为侵害个人财产的一种手段。”不少人都在网上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四川省法制办政法文教法制处有关人士还表示,“征用只适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主要还是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用于救命之急。”

  争议三,谁来保障补偿以及当地政府有无资格立此规章。“假如说政府征用了我的一栋房子,房屋损坏了该如何赔偿,以及赔偿的金额如何界定?赔偿兑现不了找谁去?谁来保障补偿的兑现?”一些网友表示,保护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个人利益。一位法律人士对此表示,无论是基于自然权利的美国,还是基于国家责任的大陆法系,基于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来征用个人财产都是有法可循的,但征用不是征收,征用不是为所欲为。例如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伴随着义务”,所有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公共福利”。美国法律规定,只能依据正当程序,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使用的目的来对财产权加以限制。

  四川省法制办对此回应,财产被征用后获得补偿,对单位和公民个人而言,是一种法律上的受偿权,而对于征用国家机关来说,给补偿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职责。草案称: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省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这一表述和《物权法》规定大体相同,“按照字句理解,财产被征用就会补偿。”

  此外,也有人对省级政府立法的权限进行质疑,“四川省拥有立法权的机构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四川省法制办的立法释义中也列出了有关依据,称草案内容未超越省级政府的立法权限:我国《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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