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10月21日宣布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经修改过的新《办法》在包括土地治理、产业经营、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在内的十八处进行了调整。
其中,新《办法》增加了原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土地综合治理项目”种类,新增了“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
对原办法第十六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的规定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对原办法第十七条“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统一修改为“吸引社会资金”,不再对资金性质进行限制。
同时新《办法》删除原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五)项:“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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