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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保商市〔2010〕57号 )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0日 09:30  商务部网站

  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商务(经贸)局: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加油站出现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的自然人经营的情况,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给成品油市场管理带来了一定影响。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加油站的监督管理,使之规范运作。《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二、部分加油站由于经营困难或其它原因,确需转让、出租等经营主体发生改变,应首先向当地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商务(经贸)部门初步审核后符合条件同意转让的加油站,方可签订转让协议,并按相关程序上报批准;不向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将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三、严禁加油站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私自出租、出借,一经发现,将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缔其经营资格。

  四、各加油站要诚信经营,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县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相关法规严厉查处,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一经发现,将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各重点工程、矿山、大型企业内部生产用油设立加油设施的,虽不需按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申报,但必须到当地市县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加油设施应符合安监、气象、质监、消防、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并严禁对外开展经营业务,违反该规定的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各县区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的非法出租、出借、转让的加油站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0年10月31日将清理结果上报市商务局。

  特此通知

  联 系人 :马永常

  联系电话:2140856

  传真:2129172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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