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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0日 08:33  经济日报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日前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性基金的定义、申请和审批程序、征收和缴库、预决算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了系统规定。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共设立了铁路建设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等31项政府性基金。

  据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属于重要的政府性基金,应当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办法》还对政府性基金的审批权限、政府性基金如何征收和缴库,以及如何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此外,《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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