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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喜悦 作
□ 胡 艺
近日,一辆旅游大巴在京藏高速上出故障,首发集团牵引车将大巴拖至应急车道,行程半公里收费2160元。司机称费用太高,拒交拖车费,双方僵持在高速路上至晚上6点。司机史先生最终支付拖车费,但未签署拖车确认单,他欲拿相关票据起诉拖车公司“天价收费”。
(据《京华时报》)
本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法交警,在没有向司机说明拖车费标准的情况下,强制司机接受天价拖车服务。笔者不敢妄言,天价拖车费背后是否隐藏着什么交易,但是,司机的知情权、选择权被剥夺,就会给公众留下怀疑空间。尽管司机与拖车公司僵持了许久,但是最终支付了这笔拖车费,结果让人遗憾和无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双方都应该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近日,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法律规定有了,但是实践中的操作却可能出现被打“擦边球”或者被使用“障眼法”的状况。在这一事件中,当地交警部门自称拖车费是协商定价,似乎公平合理。但问题是,现场交警为什么没有给司机提供拖车市场选择,拖车公司又为什么不向司机事先说明拖车的收费标准呢?在司机不知情的情况下,拖车公司单方面确定天价收费标准,不仅与国家发改委通知相悖,也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笔者以为,国家相关部门不仅要通知各地清理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而且要尽快明确拖车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能由拖车公司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更为重要的是,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一方面要主动出击,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到公路一线查处违规交警与拖车企业;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举报,做到件件有回音,谁触及拖车收费高压线,就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及时赔偿司机。唯其如此,制度建设才有意义,才能保护司机权益,维护政府形象。同时,拖车是一种特殊消费服务,相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要广泛征求民意特别是司机的意见,核算拖车企业的成本支出,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与此同时,另一种制约是不能缺少的,即对交警部门与拖车企业权力的制约。对此,既需要交警部门自证清白,也需要政府在明确拖车收费标准之外,给交警戴上权力紧箍咒,激活拖车市场竞争,避免交警指定的企业垄断拖车市场。如果不规范拖车市场竞争,不对“自肥”的权力动手术,不斩断天价拖车费背后的利益链条,权力脱缰与利益冲动合谋之下,各种架空法规政策的执法怪现象仍会层出不穷。《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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