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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10月15日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大董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南新仓店、北京大董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10月15日晚,原告到被告北京大董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南新仓店就餐,用餐完毕刷卡结账时,发现结账单和票据上多出“服务费500元、单间费400元、加收的10%服务费219元”。张某认为,被告多收费用并未提前告知原告,且收取费用存在严重不合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该笔费用。
(责任编辑:刘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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