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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深直辖:并非上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4日 05:29  南方都市报

  ■来信/回应

  魏清泉

  近日南都报道有学者建议“广州和深圳应竭尽全力成为直辖市”。这不能不引起人们深思: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趋向是什么?是省级行政单位数量太少吗?

  行政管理体制需要改革,这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行政区划体制是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然要涉及的内容。但是当前我国行政区划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层级过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二级或三级,我国有四至六级;另一个是管理的幅度不够合适,有的太小,有的太大,大小过于悬殊。因此,行政区划体制改革宜在减少行政管理层次和调整管理幅度这两个方面下功夫。

  调整行政区划管理幅度与同一层级的行政单位数量紧密相关。单位数量多,管辖的幅度就小;单位数量少,管辖的幅度就大。广东省现辖17 .8万平方公里的面积,从全国的平均幅度看,基本上是合适的。

  最近十多年来,“缩小省区”是我国行政区划体制改革研究中一个很高的呼声。为什么呢?这种呼声绝不是因为省、市、自治区的数量太少,而是基于目前省、自治区行政管辖的幅度不适当,规模相差过于悬殊。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积160多万平方公里,几乎等于全国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24倍。西藏自治区面积120多万平方公里,是海南省的36倍多。大小过于悬殊,不利于有效管理。另一个原因是在经济发展相对后进的大区域范围内,增加直辖市,让其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增加中心城市的集聚功能和辐射能力,带动和促进相对后进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缩小省区”是对于地域面积过大、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较低的省、区而言。若将规模适中、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广东“一分为三”,与适当扩大行政管理幅度、减少行政管理单位数量的要求是不相宜的。

  行政管理的幅度应与行政管理的能力相适应,应符合精兵简政的总体要求。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数量不是越多越好。多一个省级单位,就会增加一系列省级管理机关和各种各样的行政事业单位,必然会增加成千上万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就会增加行政管理成本。现在,我国的官民比例已很高,再大量增加行政单位的数量显然与行政区划体制改革的要求不适一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区划不断进行调整,但是对县、省级行政单位的数量是严格控制的,这符合“精简、高效”的改革原则。基于此,在广东省内划出2块地方单独设置省级的直辖市,恐非上策。如此划分,对广东整体发展是否有利,则另当别论。

  (作者为中山大学城市与区域研究中心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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