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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第二轮改革下月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3日 04:30  新京报

 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股发行的第二阶段改革11月1日将启动。此次改革主要包括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和中止发行机制四个方面。

 中小公司网下配售将摇号

 此次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的指导意见曾在8月份公开征求市场意见,其中新股发行第二轮改革的方向已明确。

 在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上,证监会负责人指出,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

 这位负责人指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目前的网下配售过程中,机构投资者获得的股份数量均是按参与资金占总资金的比例来配售,认购倍数较高时常出现每家机构认购数量低的情况。

 此前证监会曾指出,因获配股份数量太少,询价对象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并审慎报价的动力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报价随意的情况,有人为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

 网下摇号被视作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责任的机制。

 私募或可参与询价

 在询价环节,证监会指出,主承销商必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可比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必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这使得定价信息的透明度大幅提高。

 而在此前提及的扩大询价机构范围上,第二阶段的新股发行改革将允许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目前新股发行询价对象包括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QFII等六大类。而允许主承销商推荐询价机构,意味着那些依托于信托计划的阳光私募或出现在新股上市询价之列。

 此外,新股发行在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但网下申购不足的,不得向网上回拨。

 同时,网下报价情况不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后回拨仍申购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发行人中止发行,但上市发行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本报记者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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