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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私产须厘清何为“突发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07日 03:06  广州日报

  锐言

  日前送审的四川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10月6日《成都晚报》)

  在几乎所有国家,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都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这是必要的。我国的《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到底什么样的“突发事件”国家才有权进行征用,目前还没有法律进行具体规定。

  比如老百姓上访等情况,在某些人看来也许就是“突发事件”,如果地方政府以此为由征用普通居民的车去截访,征用百姓临街的房子做“指挥部”处理问题,很难得到百姓认同。当地方政府和百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处于强势地位的前者有可能滥用权力,以“突发事件”的名义侵犯公民的财产。所以,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有权征用个人财产,具体“征用”情形,只能由国家统一作出规定。

  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只有在发生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整体利益,而由国家宣布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形,才能征用公民、法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反观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空白。没有明确具体征用的情形,无疑给违规操作留下了空间。正像有法律专家建议的那样,我们当务之急是先制定一部专门的征收征用的法律,让征用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此之前,个别地方的“规定”应该缓行。(刘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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