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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着眼“调节收入分配”_fina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30日 09:54  东方早报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在国内最早出现在上世纪50年代。原政务院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房产税,在1951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并入城市房地产税。

  上世纪80年代,鉴于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中国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两个税种,并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同时,城市房地产税仍保留,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征收,直至2009年1月1日中国宣布废除《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

  根据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但条例同时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交房产税。”

  近期,随着房价居高不下,被市场视为房价调控“杀手锏”的“房产税扩征”又立于风口浪尖。

  今年4月初,财政部将“完善房产税制度”列入其2010年工作要点。随后的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中提及“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直到此次,国家有关部委提出,“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房产税税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公平市场竞争,调节收入分配。”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说,由于中国没有财产税,房产税更多是作为一种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其最主要的目的并非调控房地产市场。

  此外,由于房产不能移动、税基固定,中国以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随着房产税税制的不断完善,未来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不仅有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也将使房产税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地方政府对楼市调控的主要顾虑——“土地财政流失问题”。

  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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