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将立法明确工会有权与企业共商薪酬
企业工会有权与企业平等协商,共同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这是昨天提交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云南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据云南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李应科介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由劳动时间、工资报酬、社会保障等引发的劳动争议不断增多,企业老板不愿谈、企业工会不敢谈、企业职工不会谈的局面一直持续。2008年,杨丽等20多位云南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制定《云南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议案,随后,云南省总工会提出立法建议并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今年的立法计划。经过2年多的调研、修改、论证和征求意见,昨天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回答了“企业工会是干什么的”,“企业工会怎么干”的问题,为企业工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草案”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强化了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保障,如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3到5年。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等。为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益,改变劳务派遣工长期游离于企业工会之外的状况,“条例草案”还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的办法和途径,规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应当就劳务派遣工加强和组织工会事项作出书面约定,未作出约定的,劳务派遣工在用工企业参加和组织工会。
“条例草案”还规定:以胁迫、利诱、欺骗手段阻碍职工加入工会;无正当理由解除企业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调整其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拒绝与上级工会就建立企业工会进行协商的、妨碍工会行使民主权利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冯丽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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