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记者 李秀瑜 通讯员 刘雨)今后,未按规定交清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被暂停开发资质。记者昨日从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由市政府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深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进入崭新阶段。
专项资金归业主所有、业主决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是用于房屋本体共用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重大维修改造项目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和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此次颁布的《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由市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专户,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管理。
该规定实施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即住宅维修基金)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清算。清算后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余额,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继续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至依法使用完为止,也可决定移交给市管理机构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依照规定程序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维修资金将被暂停开发资质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表示,“根据《管理规定》,业主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拖欠金额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同时,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被依法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前明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情况。业主未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物业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
对于以种种借口拒不缴交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规定实施后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前,必须按照规定交清该项目应交纳的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清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暂缓办理该项目相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者,市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该单位房地产开发资质。
维修资金可增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冒用业主签名等方式,不按本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此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利息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市管理机构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依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增值运作,增值方式限于组合存款和购买国债,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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